2004年8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警世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解读政府信息公开
陈有西

  在封建社会,“民可使由之,不可使知之”。因为越是愚昧无知的百姓,越是便于封建专制的统治。百姓只知道“跪席待罪”,只知道哀求,而不知道站直了同统治者说话。
  掌握权力的人,总要占据一种优势,才能够形成对相对人的权威。法国总统戴高乐曾说:权威性来自于神秘感。越是信息不对称,办事的标准就在有权人手里;谁掌握标准,谁就有了权威。因此,有权人必然是要保持办事规则的神秘性的。“文件传达到哪一级”,历来是权力等级的分界线。尤其是在信息社会,你不知道信息,你就丧失了主动权。因此,所有的国家,你都不要指望政府官员会主动公开信息。
  即便在我们的人民政府里,好多公务员都会千方百计地不公开办事的规则和信息。他们把根本不是国家秘密的东西自我解释为国家秘密,限制别人查阅。除了他们怕麻烦的老爷作风等原因外,最主要的还是一种“官气”,材料在我们的柜子里,就不告诉你,你又能怎么样?老百姓所谓的门难进、事难办、脸难看,主要的就是这些事情。而好多没有现代行政意识的公务员,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,一直如此的。
  怎么办?人民用立法来强迫政府机关公开信息。有的国家,有政府档案定期公开法;有的国家,有政府信息公开法。法国在1978年颁行了《行政文书公开法》,该法规定,国家行政机关、地方公共团体等都有公开行政文书的义务,只有那些涉及私生活等非公开文书不在公开之列。美国自1966年制定了《情报自由法》以后,又相继制定了《阳光下的政府法》、《隐私权法》、《电子情报自由法》等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,其中的《情报自由法》还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最为完备的法律之一。澳大利亚于1982年制定了《情报自由法》,以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,其基本精神是联邦政府各部门在不违反保密法的前提下,应公开政府信息,这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。在亚洲,韩国是最先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国家。韩国于1996年制定了《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》,并于1998年1月1日实施,它对信息公开的宗旨、机关、原则、范围、例外情况以及权利救济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。日本于1999年5月也制定了《情报公开法》。它规定,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情报公开的请求人;公开情报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公开的行政文书;请求人与行政机关就情报公开问题发生纠纷的,可以使用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等等。可见,政府信息公开是世界上依法行政国家的一般做法。我国的广东省和上海市也已经制定实施了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;并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要求制定《政府信息公开法》的提案。
  我国近年来有一个奇怪的现象,是法律倒过来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开放,这是我们国家高层的现代意识主导国家进步的表现。一般而言,法律是保守的,滞后的;经济基础进步了、社会意识进步了,法律才会把这些进步意识固定下来,长久执行。但我国在行政法领域,一直是法律在推着公务员往前走。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国家赔偿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,叫好的都是百姓,最大的阻力来自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。
  这种现象值得公务员们好好反思。现代行政观念,是一个“还权于民”、“执政为民”的观念,再企图利用信息封闭来保住自己的特权,已经行不通了。信息公开,对行政相对人负责,是现代责任政府的基本特征,不能对社会上的这种诉求反感和抵触。
  在具体操作中,界定保密范围是个要害,不能允许政府机关任意设定自己信息的密级,把一些毫无保密必要的信息也作为内控信息。这个问题不解决,政府机关就会滥用权力把所有信息都“保密”起来,变成不公开的信息,政务公开也便成了一句空话。